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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专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用表——报告备案表、廉政承诺书、办理情况报告表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1-19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南阳市纪委 南阳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严格规范党员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宛纪发[2016]17号

  2014年6月,市纪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宛纪发[2014]8号),对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整治不良风气,倡树新风正气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该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市纪委根据上级精神,决定予以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严格规范党员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纪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

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班子成员;离退休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婚丧、添子事宜。

  第五条  党员干部不应借生日、上学、参军、就业、乔迁、开业、履新等操办宴请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操办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以及应邀担任主婚、证婚、总管、司仪等角色。

第七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作出承诺,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附件1)及《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附件2),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作出承诺,单位进行书面登记,并负责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附件3),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实际办理情况,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单位主要领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须同时向其上一级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应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报告并在纪委(纪工委)备案。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应向市国资委纪委备案。

   (四)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核实,并建立核查档案。

第八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消费水平,车队不超过6辆,宴请客人不得超过10桌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婚宴不得超过18桌180人。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演艺活动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指派单位人员参与操办,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企业、个人的人力、物力等;

   (五)采取分期,分批、多地点宴请,提前操办,以他人名义操办,只收礼金不办酒席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期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参与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对违反规定的,及时指出督促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予以查处。各级领导班子负责人要带头厉行节约,带头廉洁自律,带头移风易俗,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良风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采取信访受理、明察暗访、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对故意瞒报、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要加大问责力度,强化“一案双查”,对操办婚丧事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党组织,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宛纪发【2014】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