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部门曾一度被看做是“非主流”的“清水衙门”,可一位偏远山区县的水务局长,却利用职务便利,成了“雁过拔毛”的“周扒皮”,先后收受多人送来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5万元,并在工程款结算、工程投标、争取工程项目等方面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有媒体曾把他说成是“把百姓安危记心头”的正面典型,但在私底下,他却是一个“现金红包记心头”的反面代表。
2014年3月3日,他因犯受贿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23.5万元,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一个正科级的水务局长,看似职级不高,权力却不小:水毁工程维护、病险水库加固、河堤修复,工程量不大,但涉及的资金总量却不少。随着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加大,昔日“冷部门”曝出腐败案件,让人震惊,更值得警惕。
敢于担当,他曾是“带头人”
翻开2010年6月29日的某国字头报纸,一篇名为《百姓安危记心头》的通讯报道颇为引人瞩目。这篇报道记录了湖南省绥宁县抗洪一线水利人的感人故事,其中康清焰在一线参加抗洪救灾的身影在照片中清晰可见。
康清焰,时任湖南省绥宁县水务局长。一名熟悉他的县水务局干部说,康清焰曾是一名“很想干事”的干部,遇到突发事件有担当,碰到技术难题肯钻,并且积极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
绥宁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县,水利地形复杂。过去,农民修建水利工程时,图省钱、省工,造成工程质量差、防洪标准低,一旦发生大的水、旱灾害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水利成水害。为此,康清焰针对当地情况,写下了《山区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避灾初探》,提出了因地制宜改善水利设施的思考。
2011年8月,水利部表彰湖南水利建设与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8月22日的《湖南日报》有这么一段文字:“十一五”以来,我省各级水利建设与管理部门大力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受到水利部表彰……绥宁县水务局局长康清焰……被授予“全国水利建设与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在湖南,有120多个县(市、区),水利水务系统干部职工有数十万,作为相对落后地区的水务部门干部,能获得国家级荣誉,实属不易。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位水务局长顶着“全国先进”的光环,却在私底下大肆干着收人钱财、损公肥私的勾当。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康清焰的问题很快便露了馅。
以权谋利,他变身“中间人”
在检察机关对康清焰提起的诉讼中,共有6次受贿记录,全部与水利工程有关,其中最大的一次13万元,最小的4000元。通过检方的指控,不难看出康清焰是个很会以权谋利的人。
2007年,湖南省规划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当康清焰得知身边朋友杨某在上面“有关系”、“能疏通”后,立即让杨某去找关系人,使绥宁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得以审批立项。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杨某要求在承包这些工程中得到照顾。想到杨某曾为项目出过力,康清焰同意了。
2008年5月,绥宁县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后,绥宁县决定对长铺子乡田心村水毁工程进行修复,康清焰主动打电话邀请杨某参与投标。杨某中标后与水务局签订了标的额为人民币24万元的田心村水毁工程修复承包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为感谢康清焰的帮助,杨某在2008年底给康清焰送了5000元。
如此一笔看似不多的小钱,使康清焰尝到了甜头,让他思想防线彻底坍塌,从此一发不可收拾。2008年8月,绥宁县水务局设立绥宁县江口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康清焰以为自己“发财”的机会来了。当时,老板阳某准备参与竞标,并向康清焰打听评委情况。康清焰不但毫不避讳,还授意阳某去找评委粟某,并主动打招呼。阳某看到“有戏”,为使康清焰帮忙帮到底,提出了“合作投资”,康清焰也答应了,并象征性地投入了1万元。
于是,康清焰和粟某均以“合作投资”的方式,参与阳某的投标。阳某中标后将工程转让他人,获利52万元。后阳某退还康清焰人民币1万元,此外康清焰和粟某各分得人民币13万元。自收受这笔巨款后,康清焰再次面对行贿款时,脸也不红了、手也不抖了,后来的几笔贿款,他都收得理所当然,最多只是在收钱的时候佯装推辞、客气几句。
穷途末路,他仍自欺欺人
自认为过年时接受“朋友”以拜年为名送上的几笔“礼金”很“安全”的康清焰,后经人检举和有关部门调查,很快便束手就擒。
戴上手铐的那一刻,康清焰后悔了,但为时已晚。然而,康清焰在后悔的同时,仍不忘为自己的6次受贿行为逐一辩解,并认为自己的行为“仅属违纪,不构成犯罪”。
法院在审理康清焰收受杨某5000元的行为时,康清焰认为,杨某促成绥宁县被纳入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绥宁县水务局集体为表感谢,才邀请杨某参与招标,并非他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由此,康清焰认为这笔钱是春节的“人情往来”。对此,法官认为,杨某确实为县里的水务工程出过力,但康清焰是在明知杨某是出于感谢而送财物的情况下接受现金,其主观方面存在受贿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特征。
而对于那笔13万元的巨款,康清焰则理直气壮地认为“收受阳某的13万元,是合作项目的正当分红,与所任职务无关”。对此,法官认为,康清焰当时身为绥宁县水务局局长,是江口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的主管领导,他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向其直接管理的下属粟某打招呼,要求给予关照,已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合作”投标江口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过程中,报名、购买资质、制作标书等竞标的前期准备工作都是阳某操办,所需保证金也全部由阳某负责筹集,康清焰既未参与实施,也未参与商量、策划,就连前期实际开支的具体费用也不知情。康清焰仅出资1万元,其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出资合作投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权钱交易”本质特征。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康清焰应该明白,在法律之外,还有党纪的约束。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这在《廉政准则》里有明文规定。打着“合作投资”的幌子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既违法,又违纪,必然付出沉重的代价。(记者 邹太平 通讯员 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