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入学改变被顶替者的人生命运,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性质极其恶劣。从陈春秀、王丽丽到苟晶,去年山东出现的几起冒名顶替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这其中,一些冒名顶替者还借着顶替得来的学历学位混入公职人员队伍。比如,陈春秀顶替者陈艳萍曾通过村助理员公开招聘到山东冠县烟庄街道(原烟庄乡)工作,王丽丽顶替者陈伟曾任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党工委委员,冒名苟晶上学的邱小慧曾在济宁市任城区教师进修学校参加工作。这样的行为,无疑严重损害公职人员队伍纯洁性,是党纪和国法所决不允许的,必须将“李鬼”们清除出去。
针对冒名顶替入学者的法律惩处之网越织越密。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规定为犯罪,新增“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等内容。而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此次教育法修订拟明确冒名顶替入学法律责任,已成公职人员的开除,进一步为清除公职人员队伍中的冒名顶替入学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拟明确冒名顶替入学法律责任,包括撤销学历学位证书、开除公职身份等,实际释放的是一种追查、倒查到底的鲜明态度。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别想着冒名顶替后混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安全”了。公职人员队伍不容许任何冒名顶替入学者,一旦揪出就是开除处分,甚至面临刑罚。那些妄图打这方面歪主意、抱有侥幸心理的,不妨好好掂量掂量这种代价。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把入口关、档案关,加强督查,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公职人员队伍中的冒名顶替者,坚决维护公职人员队伍形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