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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规定的

发布者:不详 [发表时间]:2011-04-11 [来源]:南阳医专纪委 [浏览次数]:

各处(室)、系(部):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的规定和《南阳医专2009年工作意见》(宛医专党发〔2009〕1号)的通知要求,现就学校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教育收费立项,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严令禁止与招生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

三、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工作。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与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它费用。

四、严禁学校各部门及其教职工乱发资料、乱办班、乱收费。今后凡举办各类培训班、对学生印发校内教材及各种学习材料、辅导资料和学习作业等,必须以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执业能力为目的,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向教务处申报,经教学指导委员论证,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本着以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强行卖给学生。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

五、学校各处(室)、系(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要求,切实增强对规范教育收费和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站在“创造和谐校园”的高度,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认真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教育收费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取缔。今后,未经上级部门同意和学校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立收费项目,违规收费。学校将进一步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

南阳医专纪检监察室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