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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和重申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不详 [发表时间]:2011-04-11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现明确和重申如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他单位自建的集资房或定向开发房;

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或者亲属、好友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商品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卖出商品房,谋取利益;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

四、不准占用或非法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私宅;

五、不准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

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招商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七、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八、不准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拉票贿选;

九、不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导,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中共南阳市纪委 南阳市监察局

201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