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一二三附院:
现将《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十禁止”专项检查的通知》(宛廉办【2011】8号)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守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规定,进一步促进工作人员作风的转变。
附件:《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十禁止”专项检查的通知》
南阳医专纪委、监察室
2011年9月29日
附件:《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十禁止”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为配合市委深入开展“转方式、正风气、提效能”活动,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将组成检查组,对《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围绕“转方式、正风气、提效能”活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十禁止”各项规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人员,要严格按照《违反﹤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规定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采取积极措施,强化管理,确保“十禁止”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廉自办要组成检查组在完成好当地“十禁止”检查的同时,积极配合市廉自办的集中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市廉自办。
四、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其它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市纪委廉自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若干个督察组,采取自查与督查、互查与抽查、明察与暗访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展开检查。
附件:1、《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
2、《违反﹤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规定处理办法(暂行)》
南阳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
附件1:《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
一、禁止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二、禁止工作日中午喝酒;
三、禁止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禁止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拉票贿选;
五、禁止参与和支持封建迷信活动;
六、禁止组织或参与小团体活动;
七、禁止拖延、推诿所承办的工作事项;
八、禁止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九、禁止借婚丧嫁娶敛财或侵占国家、集体利益;
十、禁止以任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
附件2:《违反﹤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规定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树立务实为民、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十二条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宛发[2007]6号)规定。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禁止”第一款的,给予党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各级公安机关查办的赌博案件,凡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应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凡漏报、拖报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禁止”第二、七、八款的,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离岗培训半年,离岗培训期间停发津贴、补贴。违反两次以上(含两次)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核减单位人员编制。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禁止”第三、四、五、六、九、十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机关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十禁止”所列行为的,按照行风评议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级各单位采取措施,强化管理,确保本办法贯彻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